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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8 10:35:55 阅读1808 评论1 82009/09 Sept8
谨防保单陷阱
笔者根据保险市场上的有关问题以及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发表一些关于投保实务操作中的看法,希望能为更多人提供借鉴。
投资高收益陷阱
由于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了解和认识有限,部分投保人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会问保险代理人哪个保险产品“更划算”、“回报更高”等等。于是就衍生出一部分不专业、不诚信的保险代理人为了迎合客户心理,而刻意夸大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进而以此引诱,请君入瓮。
当拥有该保险产品以后,投保人往往会发现自己“中计”了, 于是,就会有部分客户颇为气愤,进而对该业务员进行投诉,最后选择退保。退保时,客户会发现还会有更大的本金损失。由此引起客户对保险行业的排斥,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反感,对保险行业的监管的缺失深恶痛绝。
其实,保险产品的强项是保障而非
2009-9-7 0:39:19 阅读1892 评论0 72009/09 Sept7
1、增设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2、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3、财产转让理赔
2009-9-7 0:37:55 阅读1899 评论0 72009/09 Sept7
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新《保险法》的确带来不少利好。
但是不是"十一"后买保险更划算?笔者认为,虽然新《保险法》中有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肯定会采取相应的举措来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核保更严格、体检更多项目等。
此外,因潜在道德风险加大,今后部分保险的费率还有可能会适当提高。
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拒赔?
2009-7-17 10:33:52 阅读1871 评论0 172009/07 July17
企业月缴55元,缴费次月,外来工就可享受对应医保待遇,一年最高报销29.5万元(含重大疾病补助15万元)。昨日,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外来工纳入广州医保范围,政策将从2009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将惠及约50万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外来工参保"三选一"
广州市劳保局局长崔仁泉介绍,目前全市共有110万外来人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但由于外来从业人员相对年轻、身体好、人均医疗消费低和流动性大等特点,仍有约50万人未参保。
2009-6-15 21:32:33 阅读2133 评论0 152009/06 June15
一位客户花了4000元给孩子买了一款少儿分红型的保险产品。但从孩子1岁至7岁,实际到手的分红却连100元都不到。
客户于是想退保,但却发现,如果此时退保,可能连当年买分红险的本金都拿不回来。于是,客户悔不该当初一时冲动,买了一款“长期投资”却几乎“颗粒无收”的保险产品。
此类分红型保险产品分红不尽如人意的例子不在少数,于是也就引出了如何看待分红型保险产品的议题。
分红是外衣 保障是本质